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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陳昱光╱台北報電動床廠商電動床架導】

從德拉瓦州經驗來看,除了讓法律可以即時回應經商環境的需求外,還要設置具專業與效率的商事法院才能完備。對此,台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心悌介紹了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所研擬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及審理法,期拋磚引玉,為社會提供一個基礎來具體討論。

為減少商事案件在目前雙軌制的法院系統中,常見纏訟經年的狀況,張心悌首先建議設置的商事法院應可以審理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並主張均為二審終結,第一審為事實審、第二審為法律審。另外,在民間版則擴大了認罪協商的範圍,現在刑法裡僅限微罪可以認罪協商,但考量商業活動講求時效性,因此參考美國作法,到將協商延伸至重罪,比如內線交易。

有關於法官選任議題,在民間版裡除現任法官外,有條件地經審查後的律師、教授與公務人員等,亦可擔任商事法院法官。另輔以專家證人,現行民事及刑事訴訟法裡有證人及南投電動床鑑定人,而此次民間版設計的專家證人,可陳述事實及自身意見,並增加民事交互詰問制度,法院亦可遴定第3位專家證人,對雙方當事人及兩造之專家證人進行詢問。而在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方面,民間版主張商事法院應於第一審準備程序,探詢當事人和解、調解或提起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促使當事人依訟訴外的方式解決。

前經濟部商業司長游瑞德則以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經營權之爭一案,分析設立商事法院必要性。該案已纏訟13年,衍生近100多案、歷經240多位法官,成為台灣商業案件延宕的關鍵案例。游瑞德對本案問題癥結歸納,是公司負責人引進投資人的選擇,是否為股東最大利益著想?另外,一人能否代理他人獨自召開股東會與董事會?而在SOGO案同時涉及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對於刑事與行政判決發生歧異時,該如何解決?

游瑞德表示,依據民間版商事法院組織法及審理法,SOGO案可以在商事法院中集中審理,以統一見解、迅速解決紛爭,另外還可引進專家證人,前者可提升判決品質、後者則確實解決商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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